三农调研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6-20 09:35:32   浏览量 :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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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调研员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促进对基层三农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及时了解基层三农工作的动态,切实掌握基层三农工作的真实情况,准确获取基层三农发展过程中的信息,着实办好本所的《通讯》内刊,努力做好产、学、研、销一体化相结合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活动,经本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批准,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征召三农调研员。
二、应召条件
     凡致力于促进三农事业发展的自然人,有丰富的基层三农工作经验、敏锐的洞察力以及综合的思维能力和写作能力(国家公职人员及三农工作者优先),经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申请成为全国三农调研员,本单位所务会审查通过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即可成为本单位的全国三农调研员并颁发带有单位印章和钢印的调研员证。
三、调研员的权利
1、对本单位交办的工作和任务有执行的权利;
2、对本单位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的工作有监督和建议的权利;
3、有参加本单位活动优先的权利;
4、有优先获取上级单位或本单位对三农事业支持的各项优惠政策的权利;
5、有自愿加入或退出该岗位的权利。
四、调研员的义务
1、及时反映所在辖区工作动态,真实客观的撰写新闻稿件或通讯报道(可配发图文或视频文件);
2、积极传播国家对三农事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3、建立本单位教授、专家和学者对三农事业发展的培训基地或标准 化示范基地;
4、免费为涉农行业或涉农企业传播本单位专家团队的先进经验、先进技术或高科技产品;
5、积极参加本单位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调研员待遇
1、经本单位确定为“全国三农调研员”为义务兼职工作,故不享受单位编制和薪资待遇;
2、如遇本单位通知参加重大活动或单位举行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等业务培训时,可根据有关规定适当给予差旅补助;
3、调研员在辖区内开展有偿服务类活动时,可适当给予奖励或提成。
六、任免期限
     本单位应召的调研员,首年试用期为一个月,每年考核一次,之后如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经双方同意可按年度重新核发调研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七、签订劳动合同
     凡被本单位确定为基层调研员后,在试用期满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根据双方需要可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
八、其它
1、调研员在工作期间如果出现严重工作失误或有意虚构事实,进行招摇撞骗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荣誉损失的,本单位将保留司法追究的权利,并且在相关媒体和场合刊发公开解除和终止调研员资格的信息;
2、调研员所获取的资料、信息及工作案例的所有权归本单位所有,未经本单位书面许可,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属于国家提倡和推广的产业政策和强农惠农政策除外)。
3、调研员分为高级调研员、中级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
九、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农业经济技术研究所所有,中农科汇(北京)农业科技发展中心为本单位全权授权的实施主体机构,所有往来结算均由该中心承担。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农业经济技术研究所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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